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4-38088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朱某某不服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11:3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21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朱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的丽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同年4月22日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同年5月20日听证方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一致同意调本机关于5月20日中止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给予时间委托鉴定后因协调不成,本机关于12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建筑物系1986年建成的教师进修学校宿舍楼,产权人为进修学校,后房改申请人分顶楼申请人于1992年在屋顶搭部分砖墙石棉瓦盖顶防水;1993年7月,该宿舍楼以进修学校名义批扩建12平方米;1996年7月17日,1至4楼住户签订房屋扩建承包合同,1至4层由住户分摊费用,5层由申请人两户承担费用施工图包含5层建筑,每户批准扩建12平方米,实际扩建15平方米,每户违建3平方米,扩建部分未办理产权证根据中东路、万丰小区历史违法建设处理登记表,被申请人认定“第四层楼顶的建筑物,产权不清晰,暂不予处理。”2017年由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2018年6月14日作出会议纪要,要求自行拆除第五层违法建筑的主体是“进修学校”,故案涉处罚决定以申请人作为违法主体显然错误案涉房屋建造年代久远申请人房屋出现大量裂缝和漏水,扩建部分属于整体框架浇筑,拆除顶层会对整幢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申请人房屋竣工时间为1996年,属于历史遗问题,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建议按照《省发展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未来社区创建的通知》精神统一纳入创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错误,法律依据不足,处理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申请人违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立案后经过调查,确认申请人所建相应建筑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情形,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作出对申请人限期拆除相应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合法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某进修学校相关部门审批,1986年竣工建成师生宿舍楼,房屋共四层十六套坐落中东路某号;1993年按政策进行房改,该楼某室房改给申请人户;1995年,该楼住户以某进修学校名义申请、由丽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宿舍楼扩建,总面积192平方米,每户扩建12平方米,投资8万元,建设资金由各住户自筹解决;1996年7月,申请人等4户与承包施工方签订房屋扩建承包合同,施工图显示扩建范围包括在某室楼上加盖第五层,该加层费用由申请人户自行承担;2004年,室房屋办理房产证;2017年12月15日,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召集市国土局、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2018年6月14日形成会议纪要“一、关于进修学校违法建筑案件,联席会议的处置意见:1、自行拆除第五层的所有违法建筑;2、第一至四层超建的面积约44.26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以进修学校的名义罚款后予以规划确认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本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查实申请人“于1992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所有的室房屋楼顶上违法加建第五层,长7米,宽5米,面积为35平方,砖混结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亦不属于《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故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2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限当事人朱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所有的丽水市中东路175号室楼顶上违法加建的长7米,宽5米,面积为35平方米的第五层”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进修学校宿舍楼其他住户以申请人和另一住户陈某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拆除屋顶违法建筑等,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认定“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其房屋楼顶建房。丽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认定两被告楼顶建房属违章建筑,相关行政部门联席会议的处置意见要求两被告应自行拆除。因本案两被告违法建筑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处理意见。现原告方诉请法院要求拆除两被告违法建筑,该建筑不影响原告方的相邻权,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国家行政机关已对违法建筑作出了处理决定,两被上诉人理应按照该处理决定履行,上诉人无须另行诉请法院拆除”,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事实有丽综执罚决字[2021] 02-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丽房权证字第01069869号房产证、国土、建设(规划)和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纪要([2018]年2号)、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住房扩建报告、房屋扩建承包合同、住房扩建施工图、中东路、万丰小区历史违法建设处理登记表、(2021)浙1102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1158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人员档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权其经立案、调查、事先告知、法制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楼顶上违法加建第五层,其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因案涉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主张的拆除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系处罚决定的后续执行问题,应由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申请人主张处罚决定认定的被处罚主体错误但当事人以某进修学校申请扩建的范围是宿舍楼一至四层,第五层建筑虽与楼下四层一体建造,但实为申请人等二户分别出资建造,申请人系案涉违法建设的行为人,被申请人将其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正确;申请人还主张违建行为不适用《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违法建筑一直未补办审批许可手续,应认定该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续状态,被申请人适用《指导意见》并无不当此外,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违建筑系于1996年7月建造和完成,被申请人将其认定1992年6月建成有误,不影响主要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本机关予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的丽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丽水市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