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38394 | 文号 | 征地公告〔2024〕3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8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3]-002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丽水南城齐垵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南城齐垵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详见项目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叶岙村集体所有土地1.6909公顷,其中耕地0.8042公顷、园地0.2924公顷、林地0.1386公顷、农用地(农村道路)0.017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363公顷、其他土地0.2162公顷、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0.085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可按核定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3]-002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578-2626135,监督电话:0578-2990198。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丽水南城齐垵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