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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
主要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并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办大案要案和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工作。 (三)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 (四)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案件。 (五)负责查处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 (六)负责查处食品(含特殊食品)、盐业领域的违法案件。 (七)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违法案件。 (八)负责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案件。 (九)负责查处假冒专利、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案件。 (十)负责查处商务领域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与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全面推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程序、文书、服装、标志和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 2.强化分类监管,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及安全质量方面的严格按规定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倒逼市场主体落实责任,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4.强化联动监管,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日常监管,参与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所属市场监管所依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事权划分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派驻队报送监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2.商务部门负责商务领域的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发现符合立案条件且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移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并协助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3.经信部门负责盐业领域的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发现符合立案条件且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移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并协助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 (一)综合协调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运转,承担与本队工作有关的统计、报表、文秘、信息、内务、法制、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和调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法制审核。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大要案的查办及督办工作。 (二)执法一处。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违反登记管理(含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告、市场合同、商务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知识 产权与商标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执法二处。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生产、流通领域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盐业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餐饮服务领 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执法三处。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反走私执法等工作。 (五)执法四处。组织、指导、协调和查办反不正当竞争、直销、传销、价格和收费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莲都区行政区域相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相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