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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4-4078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3〕74号
申请人:叶某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叶某某等三人因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23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于同月2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莲都区碧湖镇某村(原外斜大队平岭、梅后自然村)塘岗山、月光山、十岙门的耕地被周某某、朱某某与承包商等人相互勾结,非法强占村集体耕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改建公墓基地,面积约20亩左右(以检测为准),卖给他人占为己有;2021年5月间,村民开始实名举报,已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莲都分局和莲都区民政局投诉,多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给予书面答复,至今未予答复;申请人请求责成(令)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某村村民(简称某村村民)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18日、11月1日、3日、10日多次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简称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反映某村农田被该村村长周某某改成公墓,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要求依法查处、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给村民;被申请人分别于同年10月14日、20日、11月3日、7日、15日对某村村民所反映事项进行答复,告知其我单位已就该地块种植条件是否恢复到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目前尚等待检测报告;2023年3月21日某村村民通过12345热线再次反映相同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月24日答复告知其所反映的地块土壤经检测具备种植条件,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申请人于同月29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目前已予回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人所反映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逐一答复,不存在“至今未予答复”情形,相关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并非行政行为相对人,其行为属于举报,答复结果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因认为某村周某等人占有集体土地未经审批建公墓,有某村村民通过12345热线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信访举报,被申请人已在信访平台逐件给予答复,期间被申请人对举报所涉现场进行了勘测,其莲都分局并委托检测机构对现场土壤进行了检测,并于2023年3月24日回复信访举报称“你所反映的地块土壤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具备种植条件,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同日,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碧湖镇、某村村长周某某等人抢占原外斜大队耕地,非法改变使用农田土地性质,立即依法拆除非法所建‘坟墓’,复垦复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已于同月29日收悉该申请书;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二申请人进行回复,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从基本情况、核实情况、下步措施等面方进行了回应,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发现存在破坏农田、林地的情况”,并附检测结果等材料。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信封、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质系认为周某等人实施了侵犯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其办理期限应为九十日;但实际上在申请人申请履职之前,被申请人即已因某村村民就同一事项的信访举报而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已逐件进行了回复,已事实上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同时,现被申请人已向二申请人作出回复,时间虽在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后,但仍在上述法定期限之内;故二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即申请行政复议并主张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而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某某等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