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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4-40788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厉某某不服青田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16:2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375                                                                                                                                                                          

申请人:厉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厉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依复2023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简称7号答复),于2023年6月2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5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了解征收补偿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称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不同意公开,因此不公开;申请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应因涉及他人隐私而拒绝公开,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并非大街*号和1**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房屋产权人发出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因第三方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7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中心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街*号厉某户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测量调查登记确认表、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协议书;2、大街1**号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测量调查登记确认表、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同年5月9日向厉某户、大街113号户发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征询其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同月9日、23日,被征询户分别回复被申请人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同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7号答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于同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第三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依法征询了第三方厉某户、大街113号户意见,根据回复书内容(见附件),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请表及邮寄详单、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及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确实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行政机关出于平衡申请人知情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既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也可以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径行作出公开决定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亦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故为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此类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房屋征收相关信息,虽然可能一定程度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但被申请人仅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不予公开决定依据不足、内容不当,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相关信息,但因其申请公开的多项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均属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区分处理,尚需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裁量,故不宜径行责令公开,应由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答复为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青政依复2023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