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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4-40792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朱某某等21人不服丽水市司法局复查告知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16:3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391                                                                                                                                                                          

申请人:朱某某21人。

被申请人:丽水市司法局。

第三人:陈某某

第三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朱某某21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丽水市司法局作出的丽律复处字20231案件复查处理告知(简称复查告知),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第三人陈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律所未经审查核实和业务把关,纵容、放任该所律师陈某某违法违规地出具了(2007)浙丽律见证字第2—84号等等14份(涉及到22人)的见证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作为主管部门的被申请人罔顾事实,认定律所不存在过错,无法令人信服;陈某某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涉案的所谓被见证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却仅仅认定存在对被见证人身份、年龄未审慎核实的过失,由丽水市律师协会作出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决定就得以逃避司法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对陈某某以及律所的行为申请人直至2021年1月中旬才得知,于2022年3月24日投诉维权,不存在已经超过两年之说,不应该生搬硬套所谓时隔近15年才提出投诉;综上,被申请人的复查处理告知显属不当,其文书故意把案件复查处理意见与案件复查告知书混为一谈,企图推卸或逃避其法定义务与职责;为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查告知,责成重新处理,履行法定职责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律所作出行政处罚或处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律所及该所律师陈某某,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简称工作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将该投诉举报事项转丽水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调查处理;市律协于同年6月14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答复;经申请人申请复查,被申请人根据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下发了督办通知书,责令市律协立案调查;2023年4月13日,市律协对申请人作出了给予陈某某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对于部分投诉人要求拿回房子、赔偿损失的诉求,作出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的答复;同年4月23日,申请人向司法部投诉举报律所及陈某某涉嫌违法犯罪、要求严肃处理;同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的投诉事项转办材料,根据工作规则决定对市律协的处理决定予以复查;经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于同年6月9日作出复查告知,维持市律协答复意见;被申请人的两次复查,回复的时限和形式符合工作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投诉时虽提供了相关材料,但经调查被确认存在问题的见证书有4份,分别为当时未成年的潘某、有出入境记录证明当时不在国内的徐某王某陈某3人;因陈某某的见证行为发生在2007年4月9日,申请人在2022年提出投诉,时隔近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认为市律协对陈某某律师的行业处分决定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处理的诉求,及要求拿回房子、赔偿损失的诉求,均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第三人陈某某律所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第三人陈某某以见证律师的身份,为村相关村民在委托青田县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村集体留地建房审批手续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行为进行见证,并于同月12日出具见证书,其中涉及申请人等人的见证书共有15份;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律所及陈某某“严重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蔓延、发生……”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件转市律协办理;市律协于同年6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等人申请复查后,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0日责令市律协立案查处;市律协于同年8月16日对申请人等人的投诉事项决定立案调查,并开展调查活动及延长调查期限;2023年3月23日,市律协作出处分决定称,“……经查明:2007年4月,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青田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陈某某律师办理见证业务。2007年4月9日,含投诉人在内的人员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同年4月12日,陈某某律师出具《见证书》,发表了相关人员于2007年4月9日在其面前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的情况属实等见证意见。所在《见证书》上加盖了律所印章。调查过程中,潘某撤回投诉。本会认为:所接受委托指派陈某某律师办理具体的见证业务,并在本所律师办理的见证业务文书上加盖律所印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过错。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出入境记录显示,部分投诉人在授权委托书落款的2007年4月9日确实不在国内,客观上也不可能本人当面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字按指印。虽然陈某某律师表示当场已经向在场村干部核实,村干部表示就是本人领取了款项,但作为专业人员未采取其他可供后续核查的方式进行确认,客观上存在过失。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认为应给予陈某某律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部分投诉人要求拿回房子、赔偿损失的诉求,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苑围。在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陈某某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综上,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陈某某律师给予通报批评……”市律协于同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告知了该投诉处理结果;同年4月23日,申请人等人向司法部(部长)再次进行投诉,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同年5月12日,浙江省司法厅将申请人等人继续投诉第三人的材料转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同月16日收件后对申请人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登记,并于同月19日告知申请人等人受理决定;被申请人经调阅市律协卷宗材料,根据工作规则的规定对市律协的处理决定予以复查;同年6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复查告知称,“……你们向司法部投诉举报浙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陈某某律师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求严肃处理。因丽水市律师协会已于2023年4月13日就同一投诉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本机关……决定对丽水市律师协会的处理决定予以复查……本机关认为,陈某某律师的见证行为发生在2007年4月9日,投诉人在2022年提出投诉,时隔近15年,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时效。丽水市律师协会对陈某某律师的行业处分决定并无不妥。投诉人认为陈某某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严肃处理的诉求,因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建议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处。投诉人要求拿回房子、赔偿损失的诉求,也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复查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见证书、关于浙江律所及其陈某某律师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见证的投诉报告、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通知单、丽律纪(2022)第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督办通知书、丽律纪(2022)第004-1号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要求延长调查期限的申请、关于朱献微投诉陈某某律师浙江律师事务所案调查报告、纪律委员会群讨论截图、告知申辩和听证权利通知书、放弃申辩和听证的确认书、丽律处字20231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投诉处理告知书、关于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并陈某某律师违法犯罪投诉书、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通知单、投诉案件复查登记表、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关于对省厅转办厉美娥等人投诉所及陈某某律师一案的调查报告、复查告知书、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负有查处的职责;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的工作规则规定,对公民首次投诉举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事项,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对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等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的事项转市律协办理,并在市律协办理后予以复查,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申请人等人所投诉举报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2007年,但直至2022年才提出投诉举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复查告知申请人等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已超出行政处罚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等人主张其于2021年知晓相关事项,于2022年投诉未超出两年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等人的主张与该规定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至于申请人等人主张第三人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以及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事项,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等人进行告知和说明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丽水市司法局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丽律复处字20231案件复查处理告知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