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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 | 负责人 | 见附表 | |||||||||||||||
联系电话 | 0578-2098915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办公地址 | 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 | |||||||||||||
主要职责 | ||||||||||||||||||
一、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市生态环境局挂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划入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市、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执法程序建设。 (四)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的受理、交办和调查处理工作。(环境信访举报方式:1.来电:12345、 12369 公开电话进行举报。2.来访、信函:丽水市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 323000。3.网络:浙里办“i丽水”举报平台、12369微信公众举报平台。) (五)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督查考核工作。 (七)承担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 (八)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丽水市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应急中心(挂丽水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丽水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牌子)更名为丽水市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丽水市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挂丽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开展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贮存、转移、综合利用和处置等监督管理辅助工作;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许可辅助工作。 (四)指导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等工作;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丽水市生态环境排放权交易中心 丽水市生态环境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体系构建。 (二)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等工作。 (三)承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相关要求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等相关信息平台运行管理、信息审核、核发指导等工作。 (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科学研究所) 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委托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全市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和生物生态监测。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承担执法监测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市区和跨县域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化学恐怖事件的污染检测、跨地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表水水质的监测预警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四)承担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辐射等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站点设置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等。 (五)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等专项环境调查评价及规划编制。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六)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编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告,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七)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八)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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