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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开展了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相关单位推荐、市级部门联评等程序,确定了丽水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丽水市多部门协同办理张某某等人侵犯“apm”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市场监管、公安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国际直营店铺进行“apm”品牌饰品真假货掺售,依法扣押涉嫌假冒的饰品及包装物。经立案查明,涉案货值5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莲都区检察院促成张某某与“apm”公司就侵权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挽回企业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张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莲都区法院判处涉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3万元。
典型意义:市“双打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以实干实战强化行刑衔接,保持相关成员单位的高频会商,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企业诉累,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
案例2: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办理遂昌某超市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由:2023年3月28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就遂昌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一案开展检查。经核查,涉案产品为假冒商品,但普通进货商和消费者不易辨别,且当事人与涉案供货商具有多年合作史、进货价格符合市场正常进货价格,基于信任未查验相关商标使用证明。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2023年6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加强超市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资质查验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合法来源”情形的准确适用,办案机关着重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注意义务,在精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的同时,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和智慧,为营造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和亲民向善的营商氛围作出积极探索,值得学习借鉴。
案例3:市法院审理原告谈某某与被告龙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路灯(吉光凤羽)”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由:原告谈某某向市法院起诉被告龙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并安装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辩称,对涉案路灯是否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市法院经比对认为该产品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路灯(吉光凤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7万元,同时驳回原告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合法性来源抗辩需要侵权方在主观上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判断侵权方的主观恶意,具有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侵权人在合法性来源抗辩中的主观恶意的方式方法的典型意义。
案例4:景宁县文广旅体局办理郑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案由:当事人郑某在淘宝网注册店铺售卖未经授权的电子书库,可永久在他人搭建的网站上下载电子出版物,直至被浦江县公安局传唤。2023年11月15日,浦江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景宁县文广旅体局。景宁县文广旅体局立即立案调查,郑某承认其在未取得有关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销售电子出版物。2023年12月29日,景宁县文广旅体局向郑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万元、罚款0.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在出版物发行实体市场不断萎缩,互联网平台上的出版物销售迅速兴起的背景下,该案件对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教育意义和指导作用。
案例5:云和县检察院办理涂某甲、胡某甲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由: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伙同涂某甲、胡某甲等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始祖鸟”“迪桑特”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牟利,从中非法获利至少8万元。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陈某某等4人分别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胡某甲、涂某乙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各地开花、多发常发的趋势。本案的办理,既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加强跨区域部门协作,是落实行刑衔接、联合办案的有效实践,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
案例6:龙泉市市场监管局办理郑某某诉龙泉市某某刀剑店“宝剑(装具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由:2023年10月17日,请求人郑某某与被请求人龙泉市某刀剑店就其在抖音直播间销售的宝剑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案,向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本案办理。之后,在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就调解协议内容请求丽水市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中,龙泉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取证方式,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实现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同时,合理适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有效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质效,是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有力实践。
案例7:莲都区法院处理“金尊鳯祥”与“老鳯祥”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由:原告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外人金尊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金尊鳳祥”注册商标于2022年3月被宣告无效。2019年10月,案外人金尊凤祥珠宝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金尊鳳祥”品牌。被告使用“金尊鳳祥”“
”标识经营至案发。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比对环节,严格区分显著识别部分,就本案的“老鳯祥”,仅用“金”“尊”“老”等形容词进行区别的,仍判定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本案针对销售者,区分其在案外人注册商标在无效宣告前后的赔偿责任,用以平衡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8:市法院办理丽水某高校与厦门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由:2019年8月10日,厦门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某公司”)就丽水某高校未取得案涉美术作品《狗腿果》授权擅自使用并发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比对,被告引用的表情动图,与原告登记的“狗腿果”在构图、造型等方面均一致。公众号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涉及侵权的文章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经市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有较强的以案释法意义。广大创作者应当严格审查作品的权属来源、可使用范围,未明确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前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案例9:莲都区法院审理擅自使用“冠生园”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2022年4月,案外人在淘宝店铺名为“某某食品专营店”中购买话梅糖并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2年9月,涉案“大白兔”“天山”牌话梅糖的经营者冠生园公司向莲都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涉案话梅糖系由被告一“某某食品专营店”委托被告二某食品公司生产。莲都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一、被告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二法定代表人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5月,丽水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冠生园“大白兔”“天山”牌话梅糖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认定混淆行为,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攀附指明商品装潢的恶意行为,对同行经营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10:莲都区检察院办理某某园林公司、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陈某等非法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STIHL)
案由:丽水市某某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周某某等3人受雇佣。某某园林公司、张某甲在未经“STIHL”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陈某某与秦某某生产带有“STIHL”的包装袋和标牌,同时生产并出售印制“STIHL”的油锯配件。经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莲都区法院判处某某园林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分别判处陈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及罚金,对周某某等3人作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莲都区检察院多维度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坚持分类分层处理,摒弃一捕了之做法,适时审查羁押必要,既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