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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12:1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生态经济处(生价试点专班)

丽水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浙环发〔2024〕23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丽政发〔2024〕9 号)任务要求,全力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特提出该专项行动方案。

一、强化设备更新

一是开展监测设备更新改造,推进省控以上水质和空气自动站智能化升级,老旧实验室大型仪器、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到 2024 年,完成自动站智能化改造 1 个, 空气自动站更新改造 2 个(监测中心负责)。

二是深化大气环境治理设备更新改造,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锅炉等特种设备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更新和脱氮设备安装,加快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到 2024  年,推动 2 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 43 台以上,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00 台,开展锅炉治理 3 台。到 2025 年,累计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510 台。到 2027 年,完成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 5 座(大气环境处负责)。

三是加快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备更新改造,按要求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水生态环境处负责)。

四是推进固废治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按要求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升改造等工作(土固中心负责)。

五是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执法队负责)。

二、强化标准提升

一是加快完善排放等标准,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机动车环保检验等标准,发布实施基于项目的碳减排量核算方法指南等碳排放系列地方标准,探索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等地方标准制定 (法规处、大气环境处、交易中心、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打造一批标杆项目,推动地方特色产业碳标签等标准认证体系,到 2027 年,推动碳市场纳入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降低 5%以上(交易中心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 新改造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市县联动,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及开展活动,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综合审批处负责统筹协调,定期清单化调度任务落实情况,按需召集联席会议(综合审批处负责)。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各地要合理统筹各类资金,全力配合各级财政支持,加大生态环境设施更新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充分发挥资金绩效(办公室负责)。

三是加大要素保障。实施环评审批代办服务,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备受理审批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评, 及时受理审批率达到 100%,审批时间进一步压缩至法定时限的 1/4(综合审批处负责)。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设施改造的排污权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现排污权指标应保尽保(交易中心负责)。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