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24-41124 | 文号 | 丽综执〔2024〕5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56-2024-0001 |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推广“简案快办”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部署,坚持“高效、便捷、智能、透明”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和赋权乡镇(街道)全面推广“简案快办”执法模式,着力构建执法办案高效处置新模式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与“简案快办”相适应的程序制度、办案细则及执法机制,实现违法行为快速查处,推进执法办案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简案快办”,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繁简分流,对高频多发、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优先适用“简案快办”,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取证方式,实现案件快速办理。
(一)“简案快办”适用事项范围
1.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2.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3.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4.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6.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7.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8.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9.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0.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11.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2.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13.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14.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15.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16.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17.(丽水)对单位/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行政处罚;
18.(丽水)对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行政处罚;
19.(丽水)对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20.(丽水)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简案快办”的事项范围也同步调整。
(二)采用“简案快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案情简单、主体明确、行为单一,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案件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涉嫌的违法行为;
3.涉案法律适用明确适当,案件当事人无争议且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放弃陈述申辩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简案快办”
1.适用简易程序的;
2.行政相对人系涉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盲、聋、哑人或者因精神、疾病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人,以及未成年人的;
3.处罚金额预估会达到听证程序规定数额的;
4.当事人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
5.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6.适用减轻、从重处罚的;
7.案情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触及安全底线、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9.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情炒作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简案快办”的。
三、程序要求
(一)决定适用“简案快办”的,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规定,并签署电子送达及地址确认书。
(二)办理“简案快办”案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能够准确、全面反映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和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再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适用“简案快办”的,可以使用格式化执法文书。行政相对人要求自书违法事实并能够全面准确记录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再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可以提供自书材料样本供其参考。
(四)在现场适用“简案快办”办理的,应当使用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信息化执法方式,推行电子签名和行政行为码。
(五)“简案快办”案件的审批流程可以经审批责任人授权,采用处罚办案系统数字化辅助审批。采取辅助审批办理的,相关审批责任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六)办理“简案快办”过程中,发生不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案件按普通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充分认识“简案快办”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简案快办”的推广实施,及时组织培训,明确具体职责,推动“简案快办”高效运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要求开展“简案快办”,做到简案快办不减质,执法环节更规范,避免出现程序不到位、取证不充分、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三)强化技术运用。所有“简案快办”案件须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平台办案系统办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发挥掌上执法数字赋能作用,做到数据多跑腿、执法人员少跑腿、当事人“零跑腿”。
(四)注重总结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成效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将“简案快办”打造成“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标志性成果。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起草说明.wps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广“简案快办”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简案快办”实施意见(试行)》合法性审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