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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 号)精神,根据省商务厅等 15 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印发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电动自行车消费市场新形式新趋势,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行动, 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数和伤亡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 加快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到 2024 年底,实现淘汰更新非标电动自行车 5000 辆,到 2027 年全面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工作举措
(一)积极推进淘汰更新。积极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鼓励回收企业在成本范围内提高回收价格,让利于民。(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市、区〕落实)
(二)优化登记注销服务。优化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打通回收-注销链路。积极探索线上办、掌上办,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业务。对还未注销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采取实物注销、灭失注销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车辆淘汰注销。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 联合设立回收、补贴申领、注销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窗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回收处理管理。完善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相关技术规范,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根据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废旧电动自行车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电动自行车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电动自行车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承接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任务。加强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回收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等违法行为。推进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生产、销售、 回收等单位及消费者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支持政策。根据省商务厅 等 1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规定,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淘汰并置换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予以 10%补贴,最高不超过 250 元。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支持电动自行车“正面清单”生产企业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更新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政策,提升企业生产和检验检测能力。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生产企业监管。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全面识别质量安全风险点,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销售企业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 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 由属地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
(七)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价格秩序监管。针对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政策出台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可能出现电动自行车价格异常波动的现象,加强问题研判,加快立案查处,遏制涨价炒作势头。重点查处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 定、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整治市场秩序,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标准执行和监督。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 器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引导生产企业依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常态化检查。加强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提高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全面梳理我市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的平台企业。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 组织开展针对性约谈工作,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消费者投诉平台内商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及时依法处置。(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 25 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应采取恢复原状、禁止使用、 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员工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或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非标、改装、老旧电动自行车, 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将打击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违法经营行为纳入“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从严从快打击。对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 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 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布查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路面执法引导。严厉查处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 围绕城郊结合部、市场、商城周边等高频通行路段,加大路面警力投入,科学部署巡控勤务,坚持路面常态严管;优化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为执法策略,对情节轻微主动纠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引导车主主动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更换合规车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市公安局)
(十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各地发挥基层网格力量,围绕重点人群,通过短信推送、上门宣传等方式,开展精准引导动员。 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两微一抖”等多种渠道,从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等多维度分阶段、分层次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以旧换新良好社会氛围。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进行曝光,形成社会震慑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淘汰更新政策,积极应对困难挑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推进、综合施策, 把以旧换新活动和“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结合实际出台以旧换新便民优惠举措和兑现标准,优化办事流程, 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理注销和补贴申领。要做深、做细、做实宣传动员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
(三)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及时掌握淘汰更新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堵点,分门别类制定对策措施,确保淘汰更新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淘汰更新 工作的督查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前将本地电动自行车工作联络员及实 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每月 23 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及统计表。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昊,联系电话:057*******40; 市公安局联系人:林凯,联系电话:057*******76;
市商务局联系人:傅艳岚,联系电话:057*******37。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