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4-41408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函〔2024〕26号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赖建兵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191号建议《关于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及减免部分费用的建议》收悉。设施农业的发展能够对土地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增加农业效益、素质以及竞争力,是新时代农村发展必然趋势,您在建议中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及费用等问题,并据此提出意见建议,调查深入,观点中肯,建议针对性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经商市农业农村局,现答复如下:
一、2023年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走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展道路,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努力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加快推动建设全国领先的品质农业示范区,市政府于2023年9月出台《丽水市品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丽政发〔2023〕29号),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市2023年期间完成备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146个,涉及用地面积148.19公顷。其中在水产类、养殖类、种植类三大类中,备案项目数最多为种植类,备案69宗,用地面积最大的为养殖类,用地面积为95.59公顷。有效保障了农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二、下步工作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推进和改进。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强部门衔接,进一步做好多规融合,当前,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已获得批准,正处于乡、村两级规划编制审批阶段,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农业发展各类专项规划,制定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品质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用地需求,合理布局农业生产空间。探索动态和差异化的用地保障机制,推行规划“留白”机制,给设施农业用地发展选址留有余地。
(二)优化审批流程。一是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落实《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二是采取联合审查机制,变串联审查为并联审查,项目用地申请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涉及部门通过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模式对项目进行审查,最大程度减少审查环节,避免经营者“多头跑”,提高审查效率。
(三)优化复垦资金监管。指导各县(市、区)在落实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的同时,创新复垦费用预存监管机制,鼓励县(市、区)通过银行保函等方式落实替代预存复垦费用,尽可能减轻企业经营者资金流转压力,便于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接争取。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存在问题、结合丽水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争取更多支持政策。同时,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支柱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优化健全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体系,更大力度支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支持各地发展设施农业产业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国土生态修复与耕保护处 周华伟
联系电话:0578-2668083 传真0578-2668019
邮 编:323000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