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136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4〕48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4 其他基层事故应急组织
6.4 恢复重建
7.8 技术保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启动和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协调丽水军分区、武警丽水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3.1.3 市级有关单位及职责
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发改委: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市经信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与污染物控制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且已判定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抢险救援类应急物资储备;按照职责分工,调查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所辖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配合开展所辖内河水域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的鉴别。
(12)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13)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单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5)市国动办(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7)市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8)国网丽水供电公司: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9)丽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丽部队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20)武警丽水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3.2 县级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组织体系,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现场救援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由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由市安委会任命。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及新闻舆论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任命。
综合协调组:应急管理部门担任组长单位,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卫生健康部门担任组长单位,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现场救援组:消防救援机构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现场抢险、危险源控制等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警戒疏散组:公安部门担任组长单位,由公安、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物资供应组:发改部门担任组长单位,交通运输、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通信保障等。
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担任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气象监测组:气象部门担任组长单位,由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新闻舆论组:宣传部门担任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事故技术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7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急组织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初期的应对工作,防止事故后果的扩大。
各地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省部属和市属企业在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员)、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达到本级政府、部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负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启动Ⅳ级响应,同步报市安委办;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级层面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步报市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市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会视情协调驻丽部队、武警部队实施增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市级层面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跨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安委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启动II级应急响应。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省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或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市级层面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⑤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安委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启动I级应急响应。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省安委会在国务院、应急部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或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和分配应急救援队伍、物资接收和分发、新闻发布等,并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总指挥(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方案制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5.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5.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现场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5.7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分别由市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级负有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属地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会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修订道路运输、所辖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修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8.3 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应至少每3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名词术语解释
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2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