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4-41768 | 文号 | 丽建发〔2024〕39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现将《丽水市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中宣发〔2024〕10号)、《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以及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等有关文件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浙建房发〔2024〕118 号)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以下简称“共建美好家园”)有关要求,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践行为群众办实事,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开展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以建立物业管理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党建引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进小区、规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运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等工作,探索有效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新格局。到2024年9月底前,建成一批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宜居、特点鲜明、群众满意的“美好家园”小区(“美好家园”小区原则要求及参考标准见附件),以点带面,促进住宅物业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区物业行业党建联建,推动住宅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和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领导作用,推进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全覆盖,强化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建立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形成住宅小区治理合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等行动,破解居民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问题,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居住生活需要。
(三)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城市政府组织协调作用,调动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性,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以高质量物业服务推进美好家园建设。
三、工作内容和具体安排
(一)制定活动方案。市建设局制定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24年8月12日前报省厅。
(二)组织活动实施。2024年8月至9月,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并结合实际细化量化“美好家园”选树参考标准,组织开展活动效果评价,各县(市、区)推荐1-2个(莲都区3-4个),市建设局将组建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选树,并由市建设局公布市级“美好家园”小区10个。在选树公布的基础上,考评成绩前3名向省建设厅推荐省级“美好家园”小区。
(三)总结活动经验。及时梳理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并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活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推动活动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工作评估。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评价活动的首要标准,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引入第三方定期评估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结合先进基层党组织、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最美物业人评选等活动,选树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发动行业协会、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美好家园”小区原则要求
2.“美好家园” 选树参考标准
附件1
“美好家园”小区原则要求
1.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满意度高,满意度位于县(市、区)前5%(或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率位于县(市、区)后5%),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较大社会舆情。
2.小区党组织健全,所在街道社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的作用,所在小区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3.小区组织开展精神文明活动,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开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物业服务向养老、托幼、家政、快递收发等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延伸,满足居民美好生活需要。
4.小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运行规范。
5.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投诉、咨询电话。相关部门执法进小区,形成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
6.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规范,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健全,物业服务企业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7.小区环境整洁,共有设施设备维护到位,无违章搭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现象,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
8.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等信息公示规范,物业费收费率不低于95%。
附件2
“美好家园” 选树参考标准
序号 | 选树项目 | 选树内容 | 选树权重 |
一 | 党建引领机制完善 | 1.所在街递健全街道党(工)委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 20% |
2.多方联动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落实,对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作能共同协商解决。 | |||
3.小区有党建活动场所,通过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 |||
4.小区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 |||
5.小区组织开展精神文明活动,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 |||
二 |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 管理委员会等运行 规范 | 1.街道社区党组织做好业委会人选推荐把关工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 20% |
2.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占比较高。 | |||
3.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 | |||
4.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共同决策小区重要公共事务,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 | |||
三 |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高效 | 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位于全县(市、区)前5%。 | 40% |
2.小区业主满意度位于全县(市、区)前5%或小区物业管理投诉位于全县(市、区)后5%。 | |||
3.小区物业费收费率≥95%。 | |||
4.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规范。 | |||
5.小区环境卫生良好。 | |||
6.小区绿化养护良好。 | |||
7.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维护良好。 | |||
8.开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情况。 | |||
9.对于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巡查、劝阻、报告职责的情况。 | |||
四 | 部门执法和专项服 务进小区 | 1.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投诉、咨询电话。 | 20% |
2.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联系电话。 | |||
3.相关部门执法进小区,专业运营单位服务进小区。 | |||
4.小区无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情况。 | |||
5.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范。 | |||
6.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 | |||
7.小区违规饲养动物情况。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