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24-4189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龙公(看)暂外字[2024]00003号
罪犯蔡建乐,男,1956年2月2日,逮捕前居住在浙江省龙泉市。因犯盗窃罪经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现在浙江省龙泉市看守所服刑。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病情鉴定,罪犯蔡建乐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蔡建乐予以监外执行。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