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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24-41891 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2 17:5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监管支队

龙公(看)暂外字[2024]00003号

罪犯蔡建乐,男,1956年2月2日,逮捕前居住在浙江省龙泉市。因犯盗窃罪经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现在浙江省龙泉市看守所服刑。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病情鉴定,罪犯蔡建乐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蔡建乐予以监外执行。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