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192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2024年8月1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适用期五年,2024年2月到期。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强力推进开放提升,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建设山区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区,2024年3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21号)。2024年6月,根据市人大的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初审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21号)第(七)、(八)、(九)条款越权设定了省级财政补助的内容,建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精神对文件中第(七)、(八)、(九)条款进行修订调整。
考虑政策空档期事项,为确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保障企业补助资金兑现工作顺利开展,经对接沟通相关部门意见,对原政策中“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15日”。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
三、修改过程
(一)对接沟通。2024年6月,根据市人大的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初审意见,市商务局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沟通对接,研究相关条款修订事项及文件立项流程。
(二)起草报批。2024年6月-7月,根据市商务局与市司法局的多次沟通研讨,拟订了修改内容;同时考虑该文件涉及企业资金兑现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相关条款规定需要修订,建议按照简化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2024年7月,修订稿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形成了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将文中第(七)第二段修改为:“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文件中“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 3% 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 2亿元人民币”之规定享受奖补。
将文中第(八)第二段修改为:“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文件中“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补,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之规定享受奖补。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文件中“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7‰的比例给予奖补,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之规定享受奖补。
将文中第(九)第一段修改为:“对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丽水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文件中“经认定后,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之规定享受奖补。
将文中“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政策所涉及兑付的奖励、补贴的币种皆为人民币,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15日,有效期为三年,本政策所涉及兑付的奖励、补贴的币种皆为人民币,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2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五、适用对象及注意事项
本政策适用于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企业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财政分别承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就高执行;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省政策到期后按省新政策执行;“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六、关键词解释
出口信保: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积极发展与合作伙伴的经济合作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七、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24年2月15日,有效期为三年。
八、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通道
解读机关:丽水市商务局
解读人:外贸处 咨询电话:0578—2168721;
解读人:外资外经处 咨询电话:0578-21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