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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中明确的内容
时间:2024-08-06 11:3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新修订《规定》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规定》明确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等室内公共区域及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等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宾馆、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公共汽车、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候车室;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体育馆、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所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七)邮电、金融机构、商场(店)、书店等营业场所;

(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企业等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新《规定》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新修订《规定》明确公民维护个人健康的权利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任何个人都有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或管理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或者劝离;

(三)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落实禁止吸烟制度;

(四)向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新修订《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文广旅体、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