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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4-4237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3〕136号
申请人:柳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青田县某中学。
申请人柳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第三人青田县某中学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原青田县某学校区块5幢303室,属单位自管公房,系申请人2001年11月入职后由单位安排居住;2001年12月申请人应征入伍后,申请人父母单方面出具房产继承协议书,将鹤城街道某巷2号***室的房改房给申请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在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错误的认为申请人有私房,不具备房改条件;申请人是原青田县某学校区块自管公房的居住权人,现原某学校区块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第三人,并被列入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有意将申请人排除在外;申请人虽不是所有权人,却是该住房被征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安置补偿的资格,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作出不予安置补偿的处理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补偿安置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青田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无权就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老供电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第三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后,第三人已于2019年11月29日与青田县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才就其自管公房的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提出信访要求,明显已超过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属于有房户,不具备房改条件,依法不享受安置补偿的权利;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人青田县某中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申请人入职原青田县某学校,并由学校分配了坐落青田县鹤城街道某岩5幢***室的房屋居住;2001年12月,申请人参军入伍;2002年1月28日,申请人父母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将坐落青田县鹤城街道某巷2号***室的房屋分给申请人继承,并于同年2月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2003年12月,申请人退伍后回到原单位,继续居住在某岩5幢***室房屋;2002年8月,青田县某学校与职高合并为青田县某学校,后原某校的土地和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第三人;2019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老供电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岩5幢***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11月29日,第三人就包含某岩5幢***室在内的某岩原某校地块的征收补偿事宜签订了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反映要求解决其所住自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同年9月5日,青田县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房改条件、没有安置补偿资格;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9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印发《青田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1998年底前各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第(六)项规定“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可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上述事实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住房情况说明、退伍证、公有住房出售分户审批表、青田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产继承协议书、关于老供电局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青田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青政〔1999〕177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居住于单位自管公房且该公房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某款、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若申请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依法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故青田县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的方式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房改条件、没有安置补偿资格,明显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无权就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但申请人于2001年入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此时青田县已停止房屋实物分配政策,故申请人确实不符合单位住房实物分配条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不能给予安置补偿的理由虽有不妥,但结论并无不当,并无撤销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柳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