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2051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4〕57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与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有关事权划分的意见》(丽政办发〔2020〕90号)中,涉及丽水市与莲都区事权划分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方面。明确位于“三江口”协同发展区的碧湖白桥片区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丽水市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和其他范围的乡镇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丽水市政府审批,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受丽水市政府委托履行审批职责。关于村庄规划的审批权限,法律法规有改动的,可相应调整。
二、在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方面。原由市自然资源局莲都分局承担的“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局莲都分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土地复垦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莲都分局负责受理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三、新增执法监察和自然资源督察方面内容。将莲都区(丽水经开区除外)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以委托的方式交由莲都区政府统一行使,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莲都分局在莲都区政府领导下履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和指导莲都区办理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与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有关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