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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5-41569 文号 丽科〔2025〕1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5-05-1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5-2025-0002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2 14: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创新丽水,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创新研发攻关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对《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丽水市科技局第4次党组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方式,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项目、基础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创新引导研究项目和其他类别。

(一)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市县联动攻关项目和产业发展攻关项目:

1.市县联动攻关项目。聚焦“5+5”产业体系重点技术领域,围绕“一县一链一方案”所明确的攻关方向,通过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共同出资,联合开展的项目攻关。优先支持企业牵头,联合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业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支持“科技副总”及共享人才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2.产业发展攻关项目。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服务)开发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及相关产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转移转化等研究。鼓励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业单位联合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科创平台承担攻关项目。

(二)基础科学研究项目。面向丽水经济社会发展中引领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区域联合基金形式实施。优先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40周岁以下、从事基础研究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基础研究和科学探索。项目管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发金〔202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重点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企业开展与丽水科技创新有关的战略规划、资源布局、产业创新、体制改革、政策法规、政府管理等方面研究,以及重大事项实施方案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论证等。

(四)创新引导研发项目。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的推广应用示范研究等研发活动。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和企业以自主选题、自筹资金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的过程管理由属地负责,相关实施进展、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应及时报市科技局。

(五)其他项目。包括科技特派员(团)项目、山海协作项目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发挥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牵头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等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归口范围的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制定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

2.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3.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

4.对项目到期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

6.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不断完善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的转化应用;

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类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建立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攻关需求征集、筛选、凝练机制,按照项目需求征集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以公开竞争与择优委托相结合、直接申报与审核推荐相结合方式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除市县联动攻关、山海协作项目外,其他类别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市本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县联动攻关项目面向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山海协作项目根据合作对口工作内容明确申报对象;

(二)申请人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固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单位是企业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申报,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用类似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除创新引导研发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团)等项目外,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尚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指导本部门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职责。按合同约定落实配套或自筹经费;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协助或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和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受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项目推荐的县(市、区)科技局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需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供年度进展工作报告。重点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和后续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在实施期限3个月内提出申请延期,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

(一)经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评议后,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合同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市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

(六)未通过验收;

(七)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等;

(八)其他应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指标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验证期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验证期内,开展攻关成果追溯绩效评价,突出成果质量、实际贡献、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等实施成效。项目验收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需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提交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业单位围绕各县(市、区)产业发展,联合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完成企业研发委托且到位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评价认定后可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创新引导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对认定为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的创新人才实行“一评双认”机制,对创新人才联合引进企业开展的科研攻关项目,直接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创新引导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共性技术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原《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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