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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3-31928 文号 丽人社〔2013〕29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3-12-3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丽水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5 12: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关于印发《丽水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


丽水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和统一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管理服务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及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三)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出国(境)留学人员。

(五)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人员。

(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一)开具《调档函》

委托存档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申请开具《调档函》,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个人委托存档:身份证原件,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调档申请表》。

2.单位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聘)用证明。

(二)接收、审核档案材料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机要送达;严禁本人自带档案。

2.接收、审核:收档人员须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对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拆封核对,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若发现档案缺少必备材料,应由经办人在《补充档案材料通知单》上签字(一式2份,一份用于存档),验收无误后填写《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回执》并加盖公章,寄回原存档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

(三)录入信息系统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档案信息登记、输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

(一)办理调档手续时,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人事代理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调档函。
    (二) 以下情况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1.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市、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2.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由录取机关、聘用的国有事企业单位开具调档函。

3.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

4.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

5.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6.劳务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受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派遣公司,可自行保管其劳务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

7.流动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社保部门,办毕退休手续后,其人事档案即由社保部门保管。

8.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可可以转移的流动人员。

转出档案时, 存档单位应做到:

(一)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二)开具调档函的单位应是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党政机关或县级以上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不予调转。

(三)档案转出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户籍与档案应同时转出。

(四)办理档案转递时,应出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随同档案一并转出。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六)档案转出后,应及时整理《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回执》和机要单,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核查。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利用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为档案托管的流动人员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服务主要内容: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 负责单位和个人档案整理、保管、接转、档案材料收集、甄别、归档,生成电子档案。

(二)  为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调流动争议。

(三) 查(借)阅人事档案。

(四) 出具各类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五) 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

(六) 办理因公出国政审。

(七) 接转党组织关系,开展人事代理人员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八)  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初定,考试报名出具相关证明等手续。

(九)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人事关系接收。

(十) 办理进丽落户、集体户口挂靠。

(十一)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十二)代办(缴)社会保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