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丽水市数据局起草修订了《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5月22日,《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经研究,采纳8条,不采纳3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章条号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市人大办 | 第一章 第二条 |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定义是否准确? | 采纳。定义准确,与《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一致。 |
2 | 市人大办 | 超过亿元投资额的项目,建议要依据市人大常委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暂行办法。 | 采纳。目前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
3 | 市人大办 | 重视信息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 采纳。已在第十四条中明确相关内容。 | |
4 | 市法院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行“属性”改为“职能” | 采纳。已修改完善。 |
5 | 市法院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行“超进度超合同”改为“违反合同约定” | 采纳。已修改完善。 |
6 | 市法院 | 第三十四条 | 第四行“已有法律规定的”改为“已有规定的” | 采纳。已修改完善。 |
7 | 市财政局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是由市直单位(不含国企、医院、学校)建设”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是由市直单位(不含国企、医院、高校)” | 不采纳。与现行管理保持一致。 |
8 | 市财政局 | 第三条 |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建议修改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不得与上级已建及拟建共用系统存在重复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 不采纳。保持与省级办法一致。 |
9 | 市财政局 | 第五条 | “...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建议增加“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围绕用户使用与业务价值明确绩效目标,说明面向用户数、应用活跃度、数据共享等反映和衡量项目运行成效的定量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 采纳。已修改完善。 |
10 | 市财政局 | 第十四条 | “原则上,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建议修改为“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 不采纳。保持现有简单文本格式。 |
11 | 市财政局 | 第二十二条 | “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建设升级。”建议修改为“运行未满一年,或试运行虽满一年但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建设升级项目。” | 采纳。已修改完善。 |
公开征求意见链接: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2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