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民政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5-43850 文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22 09:1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蓝碧龙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年龄梯度减免机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人员外,其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因此,目前研究建立针对老年人的年龄梯度减免机制尚无上位法律依据支持。

二、关于“优化参保认定与动态管理”的问题

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39.63万,户籍参保率达99.21%,对具有丽水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共30.6万人按规定给予补贴,资助金额约12138万元。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困难对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供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建立了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涵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这其中已包含了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目前我市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救助对象共有9.01万人,其中老年人4.21万人,占比达46.73%。但目前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没有专门针对“无固定收入老年人”作监测统计,也没有对“无固定收入老年人”作专门界定,在省内外尚未发现专门建立的“无固定收入老年人”数据库。下步,针对目前尚未参保的“无固定收入老年人”,随着社会经济保障水平提高,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按规定将其纳入民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加强社保政策及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引导老年人子女及亲属积极为老年人代缴投保。

三、关于“强化财政支持与基金统筹”的问题

按现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市级财政没有对县(市、区)转移支付的职责,无法给予专项转移补贴。

四、关于“探索多元化保障模式”的问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文件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费用。2025年度,全市已有5.7万人通过家庭共济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此外,目前我市已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惠及26.86万老年人。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陈豪杰(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2090990传真:2091576

邮编:323000

丽水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