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5-4385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夏燕丰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77号提案《关于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补助标准(当年完成事项)
近年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断创新养老投入方式和服务模式,健全养老基础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助推优质养老服务、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目前我市养老服务网络日益完善,多年来全市总投入超10亿元。今年3月,进一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丽民〔2025〕2号),明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包括在机构内产生的所有收费项目,如每年购买床上用品等)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二、完善工作流程(当年完成事项)
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评估标准、救助流程、审核发放、退出机制。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组织开展评估。
(二)申请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丽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四)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要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要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要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三、加强政策宣传(当年推动工作)
文件出台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新媒体、村居委干部、养老管家等多种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均知晓政策,并做好应享尽享、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感谢您对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冯红线(丽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578-2120223
邮编:323000
丽水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