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6-1010634382 | 文号 | 丽建发〔2026〕19号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安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将启用“丽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11.1.139.231:9555/#/)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2016年5月以后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但尚未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法规规定,按照《公共建筑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J33/1090-2023)等相关技术标准实施运行能耗监测,相关数据应接入“丽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二、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的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丽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填写能耗监测系统接入申请信息,并同步上传能耗监测数据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7天。
(二)调试和试运行正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丽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上打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盖章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开展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未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
各地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流程的通知》(丽建发〔2019〕230号)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2.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信息接入说明-示例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