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基本信息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1905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578-2098915,0578-2098922,传真号码:0578-2098000。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邮箱:greenls@163.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

(二)机构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 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9.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0.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1.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丽水建设,监督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落实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局机关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

负责人

办公电话

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王锦颖

0578-2098871

自然生态规划处

刘春龙

0578-2098879

政策法规处

宋俊

0578-2098870

水生态环境处

连哲

0578-2026867

大气环境处

高稔荣

0578-2098865

综合审批处

梁桢

0578-2098876

直属机关党委

刘伟

0578-2098929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hb.lishui.gov.cn/

2.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18734/index.html   

3.其他方式: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生态丽水")、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公众可到指定地点: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1905办公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人事信息、公开年报、重点领域公开报告、帮助指南等。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1905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电话:0578-2098915,邮箱:greenls@163.com

(二)申请方式 

《丽水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3/index.html)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41864/index.html)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1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里是向县政府申请),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日   

附件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