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7-02173 | 文号 | 丽民〔2017〕8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15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17-0003 |
莲都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区各社会组织:
现将《丽水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5〕54号)、市政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4〕16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丽政办发〔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是指市本级社会组织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范围,并已实施的公益服务项目,通过评选获得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并对资助资金绩效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评审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公益项目资助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申报条件实行公开,评审过程接受监督,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资助项目发布公告。
2.非营利性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原则实施项目,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不得从中营利。
3.可持续发展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项目实施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并发挥项目示范效应。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施主体
公益项目实施主体为经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最近两年年检合格;
2.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4.具有较为专业的工作队伍和较强的执行能力,具有开展实施相关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评估等级3A级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和有配套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公益项目范围
公益项目重点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领域开展,主要包括扶老助老服务、救助帮困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扶残助残服务、关爱青少年服务等社会需求的公益服务。
第七条 公益项目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8万元。
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范围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八条 公益项目评选程序
1.资格审查。由提出项目申请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递交评审小组评审。
2.专业评审。组织评审小组召开公益项目评审会。由各项目申报主体作展示介绍,评审小组依照评审标准现场评估打分,按照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并确定建议获选名单。
3.研究确定。市民政局根据专业评审小组出具的建议获选名单研究确定。
4.项目公示。将确定的资助项目、资助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项目予以资金拨付。
第九条 公益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获得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公益性项目,市民政局应对项目资金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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