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7-02178 | 文号 | 丽民〔2017〕8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了《丽水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民〔2017〕89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5〕54号)、市政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4〕16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丽政办发〔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5〕5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助的范围和条件、基本原则,规范了项目评选流程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丽水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