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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7-01552 文号 丽发改费管〔2017〕28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7-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丽水市殡仪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2 15: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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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殡仪馆:

  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适应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现就丽水市殡仪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中的普通火化费、遗体接运费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政策仍按《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07〕479号)文件执行。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仪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殡仪馆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普通冷藏、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骨灰寄存、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其中普通冷藏、骨灰寄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捡灰炉火化、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暂按最高限价执行。捡灰炉火化按自愿原则由丧属选择,费用应扣除按规定财政补助部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殡仪馆为少数丧属提供的除基本服务以外的、满足其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丽水市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等的通知》(丽民〔2017〕47号)。

  未经市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三、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主选择,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殡仪馆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遗体火化(普通炉)费、接运费、普通冷藏费、骨灰寄存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的范围及对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三无”、低保等特殊对象,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具体按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07〕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发改费管〔2017〕286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