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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7-01634 文号 丽发改费管〔2017〕28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殡仪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2 15: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殡仪服务行业也逐渐呈现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了丽水市殡仪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丽水市殡仪馆的前身是莲都区殡仪馆由莲都区民政局管辖,在2016年4月注销后成建制划转入丽水市民政局管辖,成立丽水市殡仪馆。新馆的规模、设施设备配置都发生较大变化。2017年6月1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出台市区殡仪服务收费政策时机成熟。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02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实行免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11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形式:服务形式分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两种,定价形式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制定市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公布全市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一)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中的普通火化费、遗体接运费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基本服务收费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普通冷藏、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骨灰寄存、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其中普通冷藏、骨灰寄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捡灰炉火化、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市殡仪馆运行时间短,成本组成不尽详细,基准价和上浮幅度较难测算,暂按最高限价执行,暂定一年。捡灰炉火化按自愿原则由丧属选择,费用应扣除按规定财政补助部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少数丧属提供的除基本服务以外的、满足其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丽水市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等的通知》(丽民〔2017〕47号)。

  未经市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四)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延伸殡仪服务项目及价格、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

 

                                                   丽水市发改委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