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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54 文号 丽政办发〔2017〕72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3 16: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加快已建成公共租赁房的分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区待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1000余套,但由于准入条款太细化,门槛设置较高,束缚了扩面保障的需求。市区于2017年3月推出天宁区块666套房源,对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仅454户。另外经济开发区于2016年推出1038套房源,通过最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仅61户。《办法》中的准入门槛较高,是公租房不能及时分配入住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户籍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调整相关“非农”和“农业”户口条款。同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有效提高配置效率,简化办事程序。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目前的整个申请流程需要至少需要55个工作日,通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公示,不仅时间长、效率低,且存在材料收集不全的情况,最终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仍需重新进行材料梳理。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缩减环节,提高效率。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的考核要求,今年省政府对于丽水市的公租房分配考核目标是将2016年底前已基本建成或已竣工的房源全部完成分配,市区凤凰城三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城北区块保障房,共1000余套房源须全部完成分配。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南明山、联城等5六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

  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总体结构框架未变,仍分为七章。原五十三条与五十五条内容表述重复,作合并处理。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两条,全文共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适当降低了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新《办法》取消了“出资额20万元”、“名下有车辆”、“交纳公积金一年以上”、“未向人力社保部门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等条款。根据房源情况,在每期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可以明确具体条件,该《办法》中不作详细规定,便于灵活开展保障工作。

  增加“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五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条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及社会发展趋势,将个人征信记录作为申请条件之一,凸显住房保障工作的严密性及诚信的重要性。

  (二)优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改成“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家庭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家庭成员中有市区农业户口的,提供未批地建房证明等。

  五、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1、南明山街道不再归入丽水市区范围内。

  新《办法》中的市区范围调整为“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将“南明山街道”删除,南明山街道范围内的住房保障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同时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责的条款。

  2、增加“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两类保障对象

  目前丽水市区已将高层次人才作为特定对象进行保障,房源使用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同时丽水市区住房保障水平较省内其他兄弟地市低,留个口子,可灵活根据市政府要求进行扩面保障。

  3、独生子女不再按两人计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相违背,因此删除。

  4、“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5、“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年底前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改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1、针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

  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2、对“外来务工”的优惠政策。

  对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保障。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