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8-27342 | 文号 | 丽教直〔2018〕16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14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4-2018-0005 |
ZJKC04-2018-0005
丽教直〔2018〕166号
市直属单位、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丽政办发〔2018〕69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要求,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财政局和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2.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和《丽水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丽政办发〔2018〕6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水平,补齐学前教育短板,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普惠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促进市本级民办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当年度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
2.办园行为。依法办园,规模设置合理,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未出现超规模开班、超班额招生现象;教职工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教师年收入(应发数)达到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度考核合格。
3.收费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当地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
4.财务要求。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幼儿园开设独立账户、独立建账,所有收支在对公账户反映;能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规范处理账务,年度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财政、教育、物价的监督检查。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初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核评审。市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评审小组。4月初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公示公告。5月初对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发文认定。经公示后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进行发文认定,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质量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并将综合评价认定结果作为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推进幼儿课程改革,坚持以儿童整体发展为本推进课程建设,培养幼儿的行为习惯、自理能力、独立能力、自律能力、运动能力等;坚持游戏为幼儿园儿童的基本活动,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生活化、游戏化、园本化,消除小学化现象。
2.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按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取保教费、代管费,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3.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标准进行奖补。幼儿园不按相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会计核算不规范,市教育局在年审年检时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
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和乱收费、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文的《丽水市本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同时废除。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附件2:
丽水市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基 本 情 况 | |||||||||||||
幼儿园名称 |
| 办学性质 |
| 办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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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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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姓名 |
| 是否持 上岗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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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 保教费(元/月) |
| 伙食费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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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园 规 模 | |||||||||||||
规模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其它 | 合计 | |||||||
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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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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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资 情 况 | |||||||||||||
人数统计 | 学历统计 | ||||||||||||
专任 园长 | 专任 教师 | 专任 保育员 | 其他 | 合计 | 专科及以上 | 专科 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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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持证率 |
| 专任教师年平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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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缴纳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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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基本条件自查情况 | |||||||||||||
幼儿园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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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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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行为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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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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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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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承诺 | 本申请表内容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幼儿园(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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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