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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18-04848 文号 丽农发〔2018〕10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8-11-08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9-2018-0002
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8 11: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农业局

解读地址

  ZJKC19-2018-0002 

各县(市、区)农业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精神,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丽水实际,决定开展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将《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的经费安排,在已认定的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中开展市“二十佳”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市“十佳”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各评出9家,并分别给予每家3万、4万元的以奖代补奖励。 

  根据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工作,不重复申报。监测合格的享受丽水市“二十佳”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十佳”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 

  已享受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以奖代补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丽水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12日 

  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精神,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要求,为大力培育绿色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进绿色示范(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结合丽水实际,扎实开展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本办法适用于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市里制定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因地制宜从本辖区组织创建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休闲性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局负责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一)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的农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职业化。在我市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人员开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农场主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 

  2.经营规模化。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有5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坚持规模的适度性,经营规模要与家庭劳动力数量(包括质量)相匹配。家庭农场种植业经营规模,蔬菜等露天种植30亩、设施大棚20亩以上,粮食类等种植要达到5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类年出栏2万羽,鹅年出栏3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8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山羊年出栏150只以上,兔年存栏5000只以上,年产出效益达到20万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 

  3.管理规范化。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并不为违章建筑,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有健全的财务收支记录或核算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4.生产标准化。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实行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保持生产环境清洁美观,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鼓励采取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型的农业生产模式。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产出农产品开展定期检测 ,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本市农药化肥标准管控方案,按要求禁止使用禁限用农药,作为“丽水山耕”品质品牌的保障基础,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较高的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5. 产能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的农场必须是县级以上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资质:农场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有5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场主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 

  2.有效益:农场收益高于当场同行业平均数30%以上;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20万元以上; 

  3.有特色:在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景观化,结合生态建设,实现环境优美,没有田园垃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影响田园环境的不良现象,体现农村民俗风味、乡土气息和优雅的服务,种养殖产品精质,有自己的独特亮点吸引游客;  

  4.有设施:农场内有农业观光、休闲养生、农耕文化体验等娱乐设施,辅以餐饮或住宿,卫生整洁,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休闲接待能力,合理布设指示性、规定性、解释性及宣传性等多种引导标识标牌,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5.有保障:农场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防范和处置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的预案。 

  第六条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或丽水市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场情况介绍(附产地照片); 

  4.规范性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清单; 

  5.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及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6.农场财务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包含商标、三品认证、追溯码等)及相关管理制度;  

  8.农场生产(加工)销售记录 ; 

  9.停止使用禁限用农药承诺书等; 

  10.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及农场图片。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具备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后签署认定审查意见,于10月底前连同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申报主体进行抽查,形成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丽水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标准每两年复查一次,并在监测年的10月底前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及监测意见。 

  第九条 同等情况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一)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 

  1.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 

  2.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服务的; 

  3.取得“三品认证”或所从事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附加值的;  

  4.具有一定科技装备的支撑,引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充分发挥劳动和土地的生产潜能,集约式经营,有效开展专业化生产的; 

      5.土地流转10年以上并获得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  

  6.取得商标或使用“丽水山耕”公共区域品牌的。 

  (二)市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 

  1.餐饮、住宿、购物、休闲等功能区块齐全布局合理,具备一次性接待就餐50人以上、住宿床位20张以上的; 

  2.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基地,能为游客提供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达80%以上的; 

      3.土地流转10年以上并获得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 

  4.建有游客服务中心、活动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主要干道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或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认定条件的; 

  3.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复查材料,拒绝参加复查的; 

  4.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或级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场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农场在申报和复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级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市“二十佳” 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十佳” 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相关要求,每年从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中分别择优推荐1-3家和1-2家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优劣排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走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施行。《丽水市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丽农场办〔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丽农发〔2018〕106号.doc

附件

丽农发〔2018〕106号.cebx

政策解读:http://www.lishui.gov.cn/art/2018/11/8/art_1229418626_1987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