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18-0485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农业局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2017年5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明确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为载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培育具有一定经营规模、集约化程度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生产组织,到2022年,全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00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通过5(2018-2022年)努力,累计培育提升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实施绿色主体培育工程,大力培育规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工商资本、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绿色产业,培育一批三产联动、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生产经营主体。到2020年,全市新培育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7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8家,达到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6家,新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40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每个主导产业分别新培育规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100—500家、累计总数达10000家。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1.把握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条件。依据自然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农场适宜规模。
2.聚焦家庭农场培育区域对象。在农业“两区”、特色农业强镇、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中,培育一批生产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家庭农场。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创业。
3.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家庭农场主参加各类培训,掌握先进生产经营理念,提高知识技能,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扩大先进科技应用面。加强家庭农场规范管理,指导开展财务核算,合理配置土地、劳力、资本要素,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引导自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社会化水平。鼓励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我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效益。围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引导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协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家庭农场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自身无法解决或解决成本较高的统防统治、物流配送、粮食烘干等,通过全托管或订单托管等方式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提高生产、储藏、销售各个环节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
(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15条,包括: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5-6条),第三章认定程序和动态管理(7-13条),第四章附则(14-15条)。
四、需要着重说明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二)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达到创建的基本认定条件。一是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参加认定的农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主体具备五化要求:既是主体职业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能高效化。二是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参加认定的农场必须是县级以上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并要有资质、有效益、有特色、有设施、有保障等。
(四)停止使用禁限用农药承诺书。为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两山”理论为指引,以“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科技强农”为目标,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市创建,为全面建成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保障。创建主体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的通知》(丽农发【2018】25号)的规定要求,不使用(限制使用)40种禁限用农药品种。
(五)注意申报认定程序。具备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后签署认定审查意见,于10月底前连同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申报主体进行抽查,形成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丽水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级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六)优先推荐申报。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服务的;取得“三品认证”或所从事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附加值的;具有一定科技装备的支撑,引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充分发挥劳动和土地的生产潜能,集约式经营,有效开展专业化生产的;土地流转10年以上并获得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取得商标或使用“丽水山耕”公共区域品牌的,优先申报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对餐饮、住宿、购物、休闲等功能区块齐全布局合理,具备一次性接待就餐50人以上、住宿床位20张以上的;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基地,能为游客提供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达80%以上的;土地流转10年以上并获得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建有游客服务中心、活动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主要干道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的,优先申报市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
规范性文件:http://www.lishui.gov.cn/art/2018/11/8/art_1229418625_1987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