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18-04847 | 文号 | 丽农发〔2018〕25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6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9—2018—0001 |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控减量,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提升我市农药科学使用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对检出频率高、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的农药品种进行了筛选,制定了《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范围。以下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停止使用禁限用农药。一是农业生产主体经授权使用“丽水山耕”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在2018年6月底前停止使用。二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在2018年9月底前停止使用。三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在2018年底前停止使用。鼓励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农业生产主体停止使用目录中的农药。条件成熟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所有农业生产主体禁限用。
二、严把申报关口。将禁止使用禁限用农药作为加盟“丽水山耕”品牌、申报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及安排财政扶持资金、评优评先、示范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负责条件审核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严格把关,对使用禁限用农药的申报主体进行一票否决。
三、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违规使用农药、不按规定制作农药进销货台账和农药使用记录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通过认定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测,加大对其生产的农产品抽检频率,对使用禁限用农药的上述生产主体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
四、推行自律退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农药经营主体对禁限用农药开展自律退市。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销货台账制度,严格执行限用农药购买登记制度。
五、加大宣传引导。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科技下乡、农资经营人员知识更新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技术培训,加大对农药规范经营和用药技术指导。通过微信、农民信箱、宣传手册、标语、告知书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业生产主体科学用药和农药经营主体禁限用农药自律退市的自觉性。
附件: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
丽水市农业局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
序号 | 农药品种 | 禁用 /限用 | 序号 | 农药品种 | 禁用 /限用 | 序号 | 农药品种 | 禁用 /限用 |
1 | 甲拌磷 | 禁用 | 15 | C型肉毒梭菌毒素 | 禁用 | 29 | 三氯杀螨醇 | 禁用 |
2 | 甲基异柳磷 | 禁用 | 16 | D型肉毒梭菌毒素 | 禁用 | 30 | 毒死蜱 | 禁用 |
3 | 克百威 | 禁用 | 17 | 氟鼠灵 | 禁用 | 31 | 三唑磷 | 禁用 |
4 | 磷化铝 | 禁用 | 18 | 敌鼠钠盐 | 禁用 | 32 | 杀扑磷 | 禁用 |
5 | 硫丹 | 禁用 | 19 | 杀鼠灵 | 禁用 | 33 | 乙酰甲胺磷 | 禁用 |
6 | 氯化苦 | 禁用 | 20 | 杀鼠醚 | 禁用 | 34 | 丁硫克百威 | 禁用 |
7 | 灭多威 | 禁用 | 21 | 溴敌隆 | 禁用 | 35 | 氟苯虫酰胺 | 禁用 |
8 | 灭线磷 | 禁用 | 22 | 溴鼠灵 | 禁用 | 36 | 马拉硫磷 | 禁用 |
9 | 水胺硫磷 | 禁用 | 23 | 丁酰肼 | 禁用 | 37 | 吡虫啉 | 茶叶、菊花上 限用 |
10 | 涕灭威 | 禁用 | 24 | 氟虫腈 | 禁用 | |||
11 | 溴甲烷 | 禁用 | 25 | 氯唑磷 | 禁用 | 38 | 啶虫脒 | 茶叶、菊花上 限用 |
12 | 氧乐果 | 禁用 | 26 | 内吸磷 | 禁用 | |||
13 | 百草枯 | 禁用 | 27 | 硫环磷 | 禁用 | 39 | 杀螟丹 | 茶叶上限用 |
14 | 2,4-滴丁酯 | 禁用 | 28 | 氰戊菊酯 | 禁用 | 40 | 杀螟硫磷 | 茶叶上限用 |
附件
政策解读:/view/art/2018/7/13/art_1229418626_1987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