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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864 文号 丽人社〔2018〕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4 1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原文链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早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就规定,对到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保留人事关系5年;2015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政发〔2015〕37号)都对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

业创新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2016年12月中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研究制定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需要把握的原则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始终坚持“激发活力、风险可控、管理规范、着眼双赢”的原则,努力把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政策落到实处,力争取得预期成效。 

激发活力,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支持“创业创新”有关政策,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更多机会,“给出路、有退路”,鼓励支持更多拥有创业意愿、具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有机融合。

风险可控,就是要考虑到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着繁重的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科研开发、公益服务等职能任务,在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同时,也要避免给事业单位正常履职、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大的冲击。

管理规范,就是要围绕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关心的离岗创业创新范围对象、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保缴纳、返岗安排、解聘辞聘,以及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由此产生争议纠纷。

着眼双赢,就是既要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依法取得收益报酬,又要保护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贯彻落实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积极性。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所在原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如何界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科研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的。具体可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事业单位适用范围问题。《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适用。

(二)对科研人员的理解问题。可申请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携带本人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到市内企业去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在市内创办企业的人员。只要本人拥有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不论是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在工勤技能岗位,也不论有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都可以提出申请。《实施细则》重在研究确定哪些人可以离岗创业创新,而不是去解释哪些人属于“科研人员”。各地各单位要正确理解和领会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本意,离岗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应拥有可转化能应用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实际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确确实实去创业创新,去推动产学研结合,把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问题。对事业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不再保留相应的职务待遇,但在审批同意其辞去领导(行政)职务的同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是否保留其原管理岗位等级,建议在双方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不再保留原聘管理岗位待遇。

四、科研人员如何办理离岗创业创新手续?

一要“两厢情愿”。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两者缺一不可。事业单位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决定,是应尽义务和责任。离岗创业创新不仅本人要有意愿,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要避免给事业单位正常履职、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大的冲击

个人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1)《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2)本人拥有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或者专利技术等相关证明;(3)可行性报告(离岗人员既可以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机构代为评估,但应包含相应的市场前景分析等内容);(4)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创业意向书;(5)事业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投资等有关材料)。

二要“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签订离岗协议,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补充。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需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为便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单位将《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

五、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可保留几年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比如“5+1”、“4+2”、“3+3”均可。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六、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待遇如何把握?

一是人员年度考核问题。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填写《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二是工资等收入待遇问题。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从备案次月起执行),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考虑给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外,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离岗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经三方约定,离岗人员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离岗创业创新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市除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外,还鼓励科研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这一“宽容失败、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畅通离职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回事业单位渠道,对那些有创业创新能力和想法的科研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后顾之忧,有一定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