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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798 文号 丽人社〔2018〕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8 1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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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科研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的,适用本细则。

2.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行政)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且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不再保留原聘管理岗位待遇。

3.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程序

  4.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5.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双方明晰权利义务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聘用合同变更内容主要包括因岗位变化而发生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以及合同期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6.科研人员申请到本部门(单位)所属、控股或出资的企业离岗创业创新要严格控制,需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7.单位将《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

三、人事管理

8.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所在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9.离岗创业创新的期限由离岗人员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因创业创新需要申请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离岗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权利,其聘任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11.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填写《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2.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3.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从备案次月起执行),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社保关系

14.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除工伤保险外)。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约定继续缴纳。

15.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6.离岗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返岗安排

17.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填写《丽水市事业单位离岗人员返岗备案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辞聘

18.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或者离岗时间已满6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单位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费用,帮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19.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2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21.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3.所在单位因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而获得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25.本细则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

           2.《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丽水市事业单位离岗人员返岗备案表》

           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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