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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8-09263 文号 丽市监〔2018〕2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8-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8 14: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市局联系人:食品流通处叶敏,联系电话:0578-2298770。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丽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现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农产品配送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环节对下游零售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食用农产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农批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有队伍。组建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并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入场销售者档案制度,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并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自检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置和报告。 

  3.有渠道。加强产销对接,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建立产地对接检查制度,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审计,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4.有准入。进入市场销售的外省蔬菜、水果、畜禽肉类、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证明或购销凭证或合格证明等文件,来自本省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应当提供并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或信息卡,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准入数据实行电子化格式录入丽水食品安全溯源平台。 

  5.有检测。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保障检测经费。对有准入证明的实行快速定性抽检制度;对无准入证明的实行农残快速定性批批检,其他项目快速定性重点检;并安排定量检测,其中蔬菜类、果品类应分别不少于3批次/月均,水产品、肉类、冻品、粮油类应分别不少于1批次/月均。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应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入市。检测数据应实时同步上传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平台。 

  6.有公示。在市场入口处或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管部门告示等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多媒体信息查询机等。 

  7.有协议。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屡次违规的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应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应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8.有追溯。按照“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要求,以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平台为依托,采取溯源电子秤或者其他电子化交易模式,打通上下游环节数据,实现农田到餐桌的食用农产品来源清楚、去向清楚、责任清楚。 

  9.有凭证。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纸质的销售凭证,作为电子结算的补充形式。销售凭证采取两联模式,第一联给销售者作为销售记录留存备查,第二联给购买者作为进货查验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市场名称、销售者姓名、地址(摊位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有宣传。市场开办者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橱窗)、悬挂标语、张贴宣传海报或通过电子显示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等宣传活动。定期邀请社会监督员、社会公众参与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等活动,深化食安金融联合惩戒结果运用,责令严重失信者退出市场。 

  (二)强化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1.签订协议。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 

  2.场所整洁。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详见附件1);设置食用农产品仓库的入场经营者,并向市场开办者及仓库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仓库门口公示。 

  3.履行责任。严格禁销规定产品,不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交易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4.服从管理。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配合支持市场开办者和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按照开办者的要求推进市场准入、快速检测和电子支付工作。 

  5.诚信经营。创造条件组建或者加入当地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坚持守法经营,遵守规定,诚实自律,讲求信用,树立自身良好的经营形象。 

  (三)规范农产品配送单位销售行为 

  1.规范制度。各农产品配送单位统一建立市场准入、检测检验、进货查验、仓储运输、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制定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方案;建立并执行相关管理措施。 

  2.规范准入。对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准入日期、准入来源名称、地址、注册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品名、产地、数量等格式化要求,录入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平台。 

  3.规范检测。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有准入证明的实行快速定性抽检制度;对无准入证明的实行农残快速定性批批检,其他项目快速定性重点检。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检测数据应包含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品名、检测项目等,并同步上传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平台。 

  4.规范追溯。按照“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要求,以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平台为依托,鼓励采取溯源电子秤或者其他电子化交易模式,打通与下游消费环节数据,实现农田到餐桌的食用农产品来源清楚、去向清楚、责任清楚。 

  5.规范台账。建立四本书式台账,即市场准入台账、销售台账、快速检测台账、不合格处理台账,同时保存相关合格证明等凭证不少于6个月。 

  6.宣传教育。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橱窗)、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或通过电子显示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等宣传活动。 

  三、时间安排 

  (一)梳理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 

  在去年开展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集中规范整治基础上,各地根据方案工作重点,对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和配送单位详实信息,分析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配送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动员发动阶段。(2018年6月-8月底)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召开批发市场和配送单位动员大会,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并明确各县市农批市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其中青田县蔬菜批市场、庆元香菇市场、浙南茶叶市场、浙西南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属于省局明确要求列入规范化建设的市场)、配送单位不少于两家开展主体责任落实,并开展针对性指导,督促他们对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任务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全面落实阶段(2018年9月-2019年12月底) 

  各地要对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配送单位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月-12月) 

  各地要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配送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查找存在问题,查漏补缺,整改提高。市局将对推进情况开展不定期暗访督查,并予以通报。对通报的工作进展不快、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地要限期整改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力争2020年底前辖区主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配送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地要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各项职责,前移监管关口,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配送单位主动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 

  (三)加强协调,借力借势。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机关事务、商务等配合的协调与配合,将农批市场和配送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与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大宗农产品招标挂钩,倒逼农批市场和配送单位自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争取经费,提升农批市场和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宣传,社会共治。各地要做好前期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联合批发市场开办者,共同进行广泛宣传,为工作顺利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认真组织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监督市场经营主体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要求(试行) 

        2.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展情况 

 

 

  

  附件1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要求(试行) 

    

  销售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贮存场所(主要指仓库、冷库,以下简称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用农产品的仓库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布局合理,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和不合格品区等区域。 

  2.仓库内墙壁、地面及顶棚应平整、光滑、无毒、无味、无渗透、无霉斑、无脱落,无裂痕、无积垢。仓库门窗闭合严密、结构牢固、无变形、无破损。 

  3.仓库内环境卫生整洁,通气性良好,且具备防鼠、防虫、防火、防霉、防盗等设施,不得有漏雨、返潮、发霉等不利于存储的情况。 

  4.库内贮存位置应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方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安全、无害,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包括冷库、冷藏车),并具备温度自动调控、监测、记录及报警系统和制冷系统断电应急处置系统,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处于保障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7.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碍食品安全的货物及个人生活用品。 

  8.食用农产品仓库管理方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库查验制度与出库登记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台账。 

  9.仓库门口应公示仓库使用者、管理者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附件2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展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 

  

  

  

指标 

主体责任落实 

电子追溯体系建设 

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总数 

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 

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已实施电子化档案市场数 

每日检测达到要求市场数 

推行销售电子化结算模式市场数 

统一制订并使用销售凭证市场数 

建立电子准入系统市场数 

自建检验检测机构市场数 

  

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总人数 

配备检测设施设备总价值(万元) 

每年检测经费(万元) 

市场安排定性检测批次 

市场安排定量检测批次 

  

  

  

  

  

  

  

  

  

  

  

  

  

  

  

  

  

  

  

  

  

  

  

  

  

  

  

  

  

  

  

  

  

  

  

  

  

  

  

  

  

  

  

  

  

  

  

  

  

  

  

  

  

  

  

  

  

  

  

  

  注:2018年6月10日前首次报送,今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报 

 

 

 


附件

丽市监〔2018〕002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