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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8-09265 文号 丽市监〔2018〕23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8-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08 14: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丽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现状,制定此通知。 

二、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农产品配送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环节对下游零售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食用农产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1.落实农批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2.强化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3.规范农产品配送单位销售行为 。

      四、时间安排 

      1.梳理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动员发动阶段(2018年6月-8月底); 全面落实阶段(2018年9月-2019年12月底); 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月-12月)。

      2.《通知》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