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发改委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8-00526 文号 丽发改价管〔2018〕39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8-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17: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地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丽发改价管〔2018〕391号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深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结合丽水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减免的以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非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按项目向代理机构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0.05万元/件。 

  三、免费提供电子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下载的,不得另行收费。投标人主动向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或涉及到不宜公开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但每件不得超过300元;确需投标人购买纸质工程建设项目图纸的,只可收取补偿印刷、邮寄成本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08〕496号)相关规定和《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席位租用费不分等级收取的批复》(丽发改价管〔2011〕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收费标准(万元) 

100万元(含)以下 

0.10 

100-200万元(含) 

0.15 

200-500万元(含) 

0.40 

500-1000万元(含) 

1.50 

1000-2000万元(含) 

2.50 

2000-5000万元(含) 

3.50 

5000万元-1亿元(含) 

4.50 

1-5亿元(含) 

6.00 

5-10亿元(含) 

7.50 

10亿元以上 

9.00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标的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附件

丽发改价管〔2018〕391.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