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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8-00604 文号 丽发改价管〔2018〕39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2 17: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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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过调查测算、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等,出台了《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8〕391号)。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提出“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同时近年来企业对“席位费”等反映较多。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总体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负担,能进一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减免的以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非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按项目向代理机构定额收取。

  (三)免费提供电子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下载的,不得另行收费。投标人主动向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或涉及到不宜公开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但每件不得超过300元;确需投标人购买纸质工程建设项目图纸的,只可收取补偿印刷、邮寄成本费用。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