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19-09239 | 文号 | 丽市监〔2018〕4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02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0-2018-0003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0号)文件要求,对列入取消审批的“药品广告备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和强化准入监管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许可”、“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第二类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许可”、“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等事项强化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机制。我局制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丽水市放射性药品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丽水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丽水市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丽水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丽水市药品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丽水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