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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19-09245 | 文号 | 丽市监〔2018〕6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方便股份公司就地登记,助推进企业股改上市
二、主要内容
(一)住所在缙云县辖区内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缙云县局以市局名义履行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职责,包含受理、审核以及发照等全部环节。
(二)涉及股份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文书(营业执照除外)加盖市局授权缙云局使用的审批登记专用章。
(三)由缙云负责书面及电子档案的归档、保管,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缙云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受理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市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三、实施时间
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
四、解读时间
2018年9月19日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