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8-03611 | 文号 | 丽建发〔2018〕180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19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6-2018-0005 |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图审中心、市勘察设计协会、各相关单位:
工程勘察成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资料,隐蔽性强,其成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工程勘察行业发展实际,避免企业因不当竞争,造成人员不到位,外业资料、室内样品测试、文件数据等不真实,甚至不进行野外勘探作业直接编制文件,从而严重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了进一步确保工程勘察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浙建设发〔2012〕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丽水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勘察项目,自2018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外业见证。根据(浙建设发〔2012〕168号)文件规定,勘察工程外业见证需要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见证。
二、工程勘察企业要加强内部规范和管理,遵守职业操守、准则及工作流程,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质量把控,推进技术进步,严格诚信体系建设和报送相关信息登记。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把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成果报告关,对于未提供外业见证报告和审查合格书的勘察成果不予受理,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监管,要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监督外业见证工作和行业自律的情况。丽水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要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勘察业实际情况,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附: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
2.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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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建发〔2018〕180号附件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