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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19-12043 文号 丽医保发〔2019〕4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19-10-15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73-2019-0005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1: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发的《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发的《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落实此项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严格适用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适用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范围、门诊治疗方案和执行时间等要求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二、做好待遇保障 

  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登记备案手续,相关信息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参保患者在该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整个疗程中,发生的符合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临床路径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为甲类纳入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范围结算。 

  三、落实配套要求 

  开展丙型肝炎抗病毒药物配取服务的药店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与定点零售药店合作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的,应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子处方的信息化流转工作。 

  四、规范医保服务 

  开展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丙型肝炎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指定相关科室符合医保服务要求的医师作为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指定医师,不得推诿病人。丙型肝炎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应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备案,指定医师名单应报当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完善协议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业务对接,优化经办服务,为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提供延伸办理服务和即时结算服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完善服务协议,明确丙型肝炎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供应药店的规范服务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按照定额标准做好按病种支付结算工作。 

    

  附件: 

  1.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肝(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2. 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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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丽医保发〔2019〕4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