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19-12053 | 文号 | 丽医保发〔2019〕4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4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9月29日印发,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发的《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发的《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障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文明确落实此项工作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群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患者,在我市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实行定点就医,纳入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范围。
(二)支付范围
治疗药品包括丙型肝炎直接抗病毒(DAA)药品和干扰素,诊疗项目包括HCV-RNA、HCV基因型、丙肝抗体、血常规、凝血四项、AFP、高敏HCV-RNA等。
(三)治疗方案
限定为采用丙型肝炎直接抗病毒(DAA)药品为主的丙型肝炎门诊治疗方案。
(四)支付限额
对定点医疗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一个疗程支付标准为40000元,结余部分由医院留用,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五)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定点治疗,明确我市定点医疗定点名单共15家,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由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治疗期间不能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定点名单
编码 | 单位名称 |
1 | 丽水市中心医院 |
2 | 丽水市人民医院 |
3 | 丽水市中医院 |
4 | 莲都区人民医院 |
5 | 龙泉市人民医院 |
6 | 青田县人民医院 |
7 | 云和县人民医院 |
8 | 庆元县人民医院 |
9 | 缙云县人民医院 |
10 | 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 |
11 | 遂昌县人民医院 |
12 | 遂昌县中医院 |
13 | 松阳县人民医院 |
14 | 松阳县中医院 |
15 | 景宁县人民医院 |
(六)工作要求
1. 提供抗病毒药物配取的药店需向经办机构备案;
2.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处方外配提供抗病毒治疗的,需要做好电子处方的信息流转工作;
3.各医院的诊断标准、临床路径需报医院医保科备案;
4.指定医师的名单要报当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5.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机构做好业务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延伸服务,并将丙型肝炎按病种付费的服务和管理要求纳入协议管理。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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