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医保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19-12053 文号 丽医保发〔2019〕42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19-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11: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4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9月29日印发,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发的《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发的《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障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文明确落实此项工作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落实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群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患者,在我市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实行定点就医,纳入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范围。 

  (二)支付范围 

  治疗药品包括丙型肝炎直接抗病毒(DAA)药品和干扰素,诊疗项目包括HCV-RNA、HCV基因型、丙肝抗体、血常规、凝血四项、AFP、高敏HCV-RNA等。 

  (三)治疗方案 

  限定为采用丙型肝炎直接抗病毒(DAA)药品为主的丙型肝炎门诊治疗方案。 

  (四)支付限额 

  对定点医疗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一个疗程支付标准为40000元,结余部分由医院留用,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五)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定点治疗,明确我市定点医疗定点名单共15家,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由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治疗期间不能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丙型肝炎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定点名单 

编码 

单位名称 

丽水市中心医院 

丽水市人民医院 

丽水市中医院 

莲都区人民医院 

龙泉市人民医院 

青田县人民医院 

云和县人民医院 

庆元县人民医院 

缙云县人民医院 

10 

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 

11 

遂昌县人民医院 

12 

遂昌县中医院 

13 

松阳县人民医院 

14 

松阳县中医院 

15 

景宁县人民医院 

     (六)工作要求 

  1. 提供抗病毒药物配取的药店需向经办机构备案; 

  2.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处方外配提供抗病毒治疗的,需要做好电子处方的信息流转工作; 

  3.各医院的诊断标准、临床路径需报医院医保科备案; 

  4.指定医师的名单要报当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5.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机构做好业务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延伸服务,并将丙型肝炎按病种付费的服务和管理要求纳入协议管理。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附件

丽医保发〔2019〕42号.cebx


附件

丽医保发〔2019〕4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