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府办8月23日书面征求重点单位意见建议, 10月和12月市府办又两次书面征求莲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电业局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和市场监管局提出的共5条建议已经予以采纳。
市建设局提出2条建议, 1条已采纳,在第七条增加“(七)擅自在建筑物内部增设隔墙、夹层结构等改变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进行装修改造的”的建议,没有采纳。起草小组分析后认为: “第七条中(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扩建、拆改建的;(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的”;以及第九条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等规定,已经涵盖了市建设局提出的建议内容,因此不需在第七条进行另行表述。
市公安局提出2条建议,采纳了1条,另1条没有采纳,起草小组认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公安机关、社区…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的表述简洁准确,改成“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共公共财产。需要社区、医疗机构…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反而会累赘和产生歧义。
莲都区主要提出了3条意见,采纳了2条,关于街道办事处不符合纳入拆除机关的法律规定意见没有采纳,经与法制办对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拆除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街道办事处属于依法可以责成的范围;另外违法占地建筑物拆除申请法院裁决后,法院根据裁执分离原则,也是裁定给当地乡镇和街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7条建议,采纳了3条,部分采纳1条,有3条暂时没有采纳。一是《处置办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罚,只能适用本办法颁布前形成的侵占独立空间的违法建筑建议没有采纳,因作出“本办法颁布前形成的侵占独立空间的违法建筑”限制,市区近年新交付楼盘存在的大量独立空间情况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二是林业部门不存在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建议没有采纳,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精神不一致而未被采纳;三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受理”涉及的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申请的建议没有采纳,因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不得办理”的规定不一致而未被采纳。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9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就《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截至2019年12月10日,收到社会公众意见3条。其中1条是咨询性问题的已经答复;另两条建议是原已搭建的玻璃棚应该罚款保留不拆除,与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不相符,未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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