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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1 11: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关于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经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编制了《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饮用水源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市市级饮用水生态补偿工作一直重保护轻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不仅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效保障水源保护区居民饮水安全,进一步强化人民护水节水意识,促进所在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城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文件指导思想强调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新台阶。 

  2011年12月13日通过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018年3月1日批准实施的《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三、《管理办法》编制原则 

  《管理办法》编制中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二是聚焦水源安全保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将水源安全保障和水质改善放在优先地位;三是强化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好保护和补偿的关系,加强民生保障;四是科学合理编制,合理优化补偿程序,扩大补偿范围,初步形成“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补偿机制。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专项资金筹集、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与考核、附则六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目前包括黄村水库、玉溪水库,涉及莲都区、缙云县、云和县,待后续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变更后自动适用调整。 

  (二)关于资源来源。主要包括:原水价格提取和财政预算两部分。其中现行供水价格为2015年9月26日经丽水市发改委批准执行,近期无法调整、提取,下次供水价格调整时,在售水价格中明确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按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提取,纳入专项保护资金(原则上每立方米售水按照不低于0.1元人民币的标准提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在实际水价调整到位前,市财政每年按照上年自来水销售总量,以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计算安排;调整到位后,提取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预算方面,根据资金需求分析,每年安排专项资金700万元,其中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500万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 

  (三)关于资金分配。根据国内各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分配及温州市实地调研,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及《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黄村水库和玉溪水库取水量(黄村水库年取水量为玉溪水库的2.6倍)、保护区涉及村庄、人口(黄村水库为玉溪水库的1.45倍)、耕地(黄村水库为玉溪水库的1.2倍)等,并结合各地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此外,考虑黄村水库作为主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游石笕乡、大洋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了较多工作,且现黄村水库每年100万的专项资金涉及黄村乡、方溪乡、石笕乡、大洋镇4个乡镇,按照原有分配乡镇保留的原则,故对这两个乡镇实行定额分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1)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用于各类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2)水源环境保护经费,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是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项目、山塘水库加固、库区农民饮用水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畜禽养殖场(点)取缔、垃圾中转站(场)建设、河道整治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及下山移民等;三是水源保护区农业经济补偿:主要用于村民耕地、经济林、公益林生态补偿等。 

  (五)关于考核管理。市级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实行奖罚。年度考核重点突出水源地县级政府对入库支流和库区水质保护、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相关区域日常保洁以及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科学体现各地水源地保护任务量及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办法由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四、《管理办法》补偿工作流程图示 

   

 



附件

丽环发[2019]41号关于印发《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

丽环发[2019]41号关于印发《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