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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19-00672 文号 丽经信投资〔2019〕5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19-08-21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3-2019-0002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地址

莲都区经商局、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以及增强政策可操作性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确定的“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296 号)相应条款以此为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