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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19-00676 文号 丽经信投资〔2019〕54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19-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解】《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补充)
发布时间:2019-09-12 14: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的通知》(丽经信投资〔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8月1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第(五)点明确“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标准不清、有违公平竞争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通知》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55号),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标准怎么规定?

  《通知》明确,对丽政发〔2016〕79号确定的“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政策,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四、《通知》规定从何时开展执行?

  《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通知》的适用范围?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答:该政策的享受对象是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经信局投规处巫灵芳,电话:2095033。

  


附件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执行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cebx